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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麦福利制度-福利国家的典范

  没有人拥有太多,没有人一无所有—福利国家的典范

  前言:丹麦政府财政独特的“格兰德维希” 理念

  丹麦一直以福利制国家闻名于世。丹政府在国民生活幸福、满意程度方面做得相当出色。国际社会难免会对其作为福利制国家的内部运作机制产生兴趣。这也就涉及到丹麦政府的财政运作:政府以税收方式从国民手中收取所需资金,然后用于公众福利事业。

  福利制国家的理念是由丹麦历史上最著名的牧师兼诗人“格兰德维希”(N.F.S.Grundrig 1783 - 1872)提出的,即教育人民寻求精神解放,该理念亦被其他国家的人民所接受。他描述了理想中的社会——没有人拥有太多,没有人一无所有。因而,尽管丹麦政府的工业、金融政策为企业家们施展才华提供了广阔天地,但税收和福利制度则使不同公民之间的收入差别缩小,即才华横溢的幸运人不得不把他们所得的一部分分给那些不那么走运的人。

  在此背景之下,丹麦中央和地方政府的财政预算不可避免地成为一种“转移性预算”:约一半的国家税收返回给公众,只有少部分被公共事业单位用来维持运作和资本金方面的开支。例如,1998年,国家政府收缴上来的3,970亿克朗中,其中47%作为“转移支付”返还给了公众,用于诸如失业及伤病救济、养老金和住房补贴等方面。9%被划拔给各个城市作为房屋赠款,其中的绝大部分又回到了公众的手中。在剩余44%的财政预算中,14%用于公众债券利息支付,14%用于中央政府开支,1%用于公共投资,15%用于推动经济发展、向欧盟认缴的款项及向第三世界国家提供的发展援助。1992年,只有少数几个国家符合联合国规定,即发达国家向发展中国家的援助应达到其GDP的1%,丹麦则是其中之一。

  以上事实充分再现了格兰德维希的理念。

  一、税收

  北欧社会福利模式是国际公义的概念,它意味着发挥国家的职能,运用庞大的公共机构,以税收为财政来源,使享受社会福利成为每个公民的权利。北欧模式经过一百多年的时间沿革和经验积累而发展起来,是世界上屈一指的高福利制度。丹麦社会便建立在北欧福利模式之上,是一个具有典型北欧模式特征的福利国家。

  作为典型的北欧福利国家,丹麦是世界上生活水准最高的国家之一。与此相关,丹玫的税收也高于大多数国家,闻之令人咋舌,因为“羊毛出在羊身上”,高福利是以高税收作支柱的。显然,要维持一个能使所有的人——无论收入多少——都过上体面生活的社会利制度是需要本钱的。

  丹麦的所得税高达50%,这意味着一个人如果月收入为二万丹麦克良,那么他实际到手的只有一万克朗。不过这笔税钱他根本没有看见,因为在领取工资之前,所得税已经被扣除了,由雇主直接缴至丹麦国内税收署。

  企业税由工厂和其他企业单位根据盈利缴纳。丹麦的企业税相当高,以至于不少丹麦人认为当老板还不如当雇员赚得多。

  商品税是丹麦税收的又一个主要部分。丹麦商品税之高在世界上是数得着的,目前商品税为商品价格的25%。商店里的货物通常分别标有价格和商品税,商品税丹麦文写作“moms”,初来乍到的人不谙内情可能会以为商品很便宜,交过钱后才会连呼上当。

  丹麦政府将上缴的税收40%用于社会福利,包括政府养老金、老弱公民补助、托幼服务、失业救济等。上缴过各种税收的丹麦公民可以心安理得、一文不花地享受各种福利待遇。

  税收的13%用于教育和科研。丹麦所有的普通学校都是免费的,丹麦人一生可以免费进入小学、中学、预科学校和大学接受教育,这笔钱实际上也是通过公民税收支付的。

  税收的9%用于医疗保健;6%用于住房和环境保护;其余的大约30%用于政府其他各项行政开支:行政管理、商业发展、交通、防务、援助发展中国家等。

  二、儿童与家庭政策

  儿童与家庭下策是丹麦社会福利的重要组成部分。丹麦人认为家庭是儿童成长中最重要的因素,为子女提供良好的生活条件和受教育条件是父母最主要的责任。这与中国人“养不教父子过”的古训不谋而合,丹麦人听了“孟母三迁”的故事也一定会点首称是的。

  不过今天的丹麦人已不需要“三迁”,因为丹麦的福利政策已给了每个儿童、每个家庭以充分的福利保障。这种福利主要通过两条途径得以保证,一是经济资助,一是建立在人人平等原则之上的社会服务。

  在过去的25年间,丹麦的儿童与家庭福利有了长足的发展,儿童获得了更广阔的活动天地,家庭中不仅母亲而且父亲都有了更充足的时间和空间与子女共享天伦之乐。

  (一)法律与组织机构保障

  丹麦政府高席重视儿童与家庭社会福利,他们的职责是为每一个家庭及其子女创造最佳的社会环境和组织,对父母进行指导和监督,必要时保护那些失去照料或受到虐待的儿童。为此,丹麦社会援助法明文规定:“地方政府应该对本地区18岁以下少年儿童的成长环境实行监督管理。当少年儿童遇有困难或对所处环境不满时,地方政府必须对其父母或监护人提供建议和帮助。”

  丹麦社会事务部从整体上负责制定儿童与家庭福利政策,全国275个坟政府负责执行,它们有权制定具体的福利措施。每一个地方政府都设有一个专门机构,由社会工作者、护士、教育工作者等组成,他们保证各项任务的具体完成。

  此外,丹麦还于1987年成立了专管儿童事务的部内委员会,作为与儿童家庭福利直接有关的内阁15个部之间的协调机构,因为丹麦政府认为儿童与家庭的生活环境是受到社会方方面面影响的,不应由某单一行政部门管理,而应由各相关部门统一负责。部内委员会的主要任务便是加强各有关部门间的团结、联系和凝聚力,有效地改善儿童的成长环境。丹麦社会事务部直接领导部内委员会,起着该委员书记处的作用。

  (二)孕产期福利

  丹麦妇女在怀孕期间要接受一系列保健检查,初次检查通常由孕妇的私人医生进行,他了解孕妇平时的身体状况,可以为她提供有益的指导,然后把她的情况介绍给助产士,此后的孕期检查由助产士负责。

  孕妇临近产期时要参加一次产前学习,由医生态指导进行身体训练并讲解有关知识,以使分娩更加顺利。

  产妇分娩可以在医院,也可以在家里,由产妇自己选择决定。无论在医院或在家中分娩,产妇都会有医生和助产士的帮助。丹麦实行无痛分娩法,产妇分娩痛苦不大。分娩时,丈夫可以在产妇身边安慰鼓励她,这种做法可以加深夫妻感情,增强男人作为丈夫和父亲的责任感。

  丹麦妇女的产假与我国的有关规定不同。我国规定产妇分娩后开始休假,丈夫不享有假期。丹麦妇女的产假则从分娩前4周开始,产后有24周产假,共28周。妻子分娱乐后,丈夫也有14天假期,可以在家中照顾妻儿。产妇产假中的后10周可以由产妇休,也可以由产妇的丈夫休,夫妻自行选择决定。产假期间工资及其他福利费用照发。

  产妇休假期间继续接受私人医生的定期检查。孩子满周岁以前,政府会派出“健康访问者”前来探望几次。这些“健康访问者”是受过专门训练的护士,她们为孩子称体重,并向母亲提供哺乳、卫生等各方面的建议。

  孩子入学前每年要接受私人医生的数次健康检查。入学后,学校每年一次体检,两件做一次牙科检查。学校还专门组织校正口吃及预防各种疾病的训练。在学生年满18岁以前,所有体检都是免费的。

  (三)儿童的日间照顾

  丹麦法律明文规定,必须保证每一个儿童享有良好的日间照顾。日间照顾中心的建立及运作由各地方政府负责,其中2/3直接由地方政府建立和管理,另外1/3由私人组织开办,他们均与地方政府达成了协议,按照统一的原则进行管理。

  丹麦妇女就业率非常高,大多数家庭是双职工家庭,因此儿童日间照顾中心在丹麦社会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半数以上6个月-10岁的孩子都在日间照顾中心进行了注册。加入日间照顾中心的儿童在6个月岁之间占60%,在3-5岁之间占79%,在6-9岁之间占57%。

  丹麦的日间照顾中心形式十分多样,大致可以分为幼儿园(3-5岁)、托儿所(6个月-2岁)、校外中心(6-9岁)和年龄混编式幼儿园(年龄不限,多为6个月岁儿童,也有10岁儿童加入)。这种年龄混编幼儿园的优点是兄弟姐妹可以在一起生活玩耍,同时儿童可以在一个熟悉的环境里生活多年。还有一种私立的联营幼儿园,是由几家父母自由结合,与地方政府达成协议,通过“一袋子钱”的方式得到政府财政资助。这种方式特别适合乡村,在过去几年间,已新成立了100余家联营幼儿园。

  除了这些日间照顾中心之外,丹麦还有许多家庭托儿所,家庭托儿所一般接收6个月-2岁的孩子。只有受过专门训练并经政府批准的人才有权开办家庭托儿所,他们由地方政府任命和付酬。这些保育员多半受过为期三年的专业培训。孩子入托也是政府统一分配的。

  丹麦儿童入托不是与幼儿园直接联系,而是向地方政府提出申请,由政府具体安排。入托费家长只支付30%,如果已有一个以上的子女在政府办的幼儿园入托,费用还可以减免。

  丹麦有一个传统,就是家长与日间照顾中心之间保持着密切的联系。日间照顾中心都设有家长委员会,由家长代表和少数教师代表组成。他们负责订立各项活动的原则,拟定财政开支的方针,并可向地方政府提名雇佣新的保育员。

  丹麦法律还规定地方政府必须建立青少年俱乐部,为青少年提供娱乐和互相交往的场所,因此,为10岁以上青少年设立的俱乐部遍布各地。其中最普遍的是为10-14岁儿童下午活动的校外俱乐部和为14-18岁青少年晚间活动的青年俱乐部。这些俱乐部的宗旨并不是为了照顾孩子们,而是为他们创造一个社交的机会,鼓励他们建立良好的人际关系,广交朋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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